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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发出第一张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编辑:戴鹏 2011-04-19 08:13:3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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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网4月19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贺亚玲)荷花街道15岁的胡欣,无意中成为载入浏阳反家庭暴力史上的人物。

根据其母亲刘芳的申请,4月1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人身保护令),规定:禁止被告胡德文威胁殴打女儿胡欣,亦禁止被告胡德文限制胡欣的人身自由。如果胡德文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这是浏阳市发出的第一条反家暴“人身保护令”,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而这也意味着,司法审判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这个以往被视为内部矛盾的环节。

反抗父亲的暴力

胡欣从八岁起便遭遇父亲胡德文的殴打——只要父亲一喝酒,就会发疯一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她。

长年累月遭受恐吓和殴打的胡欣,于今年4月份给市法院写去了一封题为《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信。控诉胡德文长年殴打自己的事件,并表示因为经常挨打,自己的心理伤害非常深,学习成绩下降。

在信中,胡欣用上了“我受够了”这样的字眼,并表示自己曾想在“马路上一死了之以逃避折磨”的想法。

据胡欣介绍,一次她去提水,走至叔叔家旁边的梨树下时,胡德文拿着铁拐杖就朝胡欣抡来。邻居来劝,胡德文根本不听劝,直至将拐杖打断才停手。那一次,胡欣的背、腰、脚都变成了青紫色。

另一次下午,胡德文带她上街买菜,在街上喝了很多酒,回家的途中,在家门前的桥上,胡德文突然将她推到了河里,幸亏奶奶跳进河中,将她救了上来。

“这个女孩子的奶奶打电话给我,说再也不能这么打下去了,问我怎么办?”万般无奈下,胡欣的奶奶将求助电话打给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恢明。

“人身保护令”的约束

在听闻胡欣的案情之后,黄恢明曾建议,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但是,当刘芳前来递交民事起诉状时,看到她满脸担心的样子,黄恢明建议她填写人身保护令申请表。4月15日,市人民法院联合市妇联、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刑侦中队民警、胡坪村村干部等一起到胡德文家,给他出示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并让其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那么,浏阳首条“人身保护令”将从哪些方面来保护胡欣?记者查看裁定书规定内容获悉:禁止被告胡德文威胁殴打女儿胡欣,亦禁止被告胡德文限制胡欣的人身自由。

与此同时,一式四份的裁定书,还送达至当地公安机关、村干部和刘芳手中,并向他们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有效期内及时监督裁定执行情况,尽量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而在裁定书上签字的胡德文,在诉讼期间,如果再对胡欣进行殴打,一经发现或举报,将会受到训戒、拘留等处罚。

“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开创了反家暴之先河。”反家暴法律专家陈敏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称得上“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

司法正式介入家庭暴力

第一条“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标志着浏阳司法审判正式介入家庭暴力,成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为反家庭暴力机制做好了准备。

“上面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兄弟法院也做了先头试验,所以浏阳也正式开始了这项工作。”黄恢明表示,之所以选择胡德文一案作为首例案件,是因为这个案子是非常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前往市妇联投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越来越多。据市妇联统计,2010年,前往妇联投诉的共有235起,其中家庭暴力占154起,超过了半数。

“对大多数女性来说,离婚不是目的,要求公权力制止家庭暴力才是目的。”陈敏分析说,因为目前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使得一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不敢去申请保护令。

另外,对于法院为什么一直没有签发针对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的保护令,陈敏澄清说,我国目前试行的“人身保护令”只针对身体暴力,而性暴力本身包含在身体暴力之中。至于精神暴力,受害人可以选择别的救济途径。

那么,保护令就管用几个月,期限过了怎么办?陈敏回答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再有任何人身伤害,有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双方并没有离婚,受害人完全可以再次申请,保护令的申请并无次数限制。(文中胡欣、刘芳、胡德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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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按三种模式执行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没有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各地在执行上还没有完全统一。”陈敏说。

就目前来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大体有3种执行模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签发的3条人身保护令,都是由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执行的;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两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重庆一中院签发的4条人身保护令,则是法院、妇联、民政3家配合执行的。

据了解,目前试点的10家法院大多将婚姻家庭案件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由熟悉审理指南的法官来审理,并向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主动告知相关政策。法院在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而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陈敏透露,目前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社会各界反响都出乎意料好。岳麓区法院回访时发现,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丈夫不仅再也没有殴打或威胁过妻子,而且在家主动做起了家务活儿。

■新闻延伸

权威性有赖公安强力保障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根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伤情照片、诊疗材料、证人证言等,或者施暴者带有威胁、恐吓、骚扰的电话录音、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不过,一旦有违反保护令的情况出现,如果处置不及时,处罚力度不够,不仅影响保护令的权威,而且会出现治安案件。陈敏表示,“现场制止公民的人身伤害行为,不是法院的职责,所以特别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据介绍,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08)强调了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

据试点法院所在地部分经过培训的警察透露,目前110系统完全可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与人民法院联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问题,是今年中央对各政法部门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这项工作。从试点经验来看,人民法院签发保护裁定,不仅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减少了治安案件。除当事人外,公安机关也是受益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和社区一起努力、互相配合才能成功。”陈敏表示,不再需要跟民事案件绑在一起、成为单独案由,将是保护令未来发展的趋势。

■专家访谈

家庭暴力或将立法

据了解,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还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法律制度的欠缺而得不到约束。

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浏阳发出的首条“人身保护令”有何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恢明。

浏阳日报:关于“人身保护令”,有的案例还要求,施暴者在150米内不准靠近受害者?

黄恢明:是的,这是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的。比如夫妻离异,妻子在某地有商铺做生意,丈夫经常去骚扰她,或是殴打她,那么,人身保护裁定书上,就会要求施暴者不准接近商铺。

以本案来说,父亲的表现是经常殴打女儿,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如果父亲常到女儿所在的学校将其拖出来进行殴打,那么我们也会裁定要求其不能接近学校。

浏阳日报:那么,如果妇女儿童遭受了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去申请人身保护令?

黄恢明:如果已经提起了诉讼,那么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如果没有提起诉讼,我们目前还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来,公安局和法院都行,就我个人的看法,可能法院更适合。

浏阳日报:“人身保护令”还会再发布吗?

黄恢明:当然了,这只是第一个案例。接下来,只要遇到类似的案件,我们都会建议其申请“人身保护令”,现在还只是摸索阶段,大家的认知度并不高,还需要大力宣传和推广。

浏阳日报:为什么“人身保护令”的关注度这么高?

黄恢明:这是现实的需要。虽然现代化文明很高,但在大家的心目中,家庭暴力事件属于家庭内部事件,公权一般不会介入,除非事态很恶劣,因此家庭暴力隐蔽性很强。

国际反家庭暴力组织曾成立一个课题组,专门对“人身保护令”进行研究。国内的专家们对“人身保护令”出现,也表示了支持。在立法上,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准备在下一次修改民诉法时,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纳入进来,也有可能单独立一个家庭暴力的法律。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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