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称索酬仍是拾金不昧,民警协调百元酬谢
浏阳网9月5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李小雷)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拾金索酬”则自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镇头镇田坪社区银湾组的王凤(化名)母女却不这么认为,尽管自己前几天捡到一个钱包,在向失主索要了酬金后才归还,但她们仍坚称自己是“拾金不昧”。
9月1日,王凤母女外出时,在离自己家不远的S211省道边捡到一个钱包。她们打开钱包后发现,尽管包内没有现金,但有身份证、银行卡、名片等重要物品,为此,她们在通过名片联系上失主后,向失主索要1000元酬金。
“开口要酬金,还规定数额,我真的不能理解,原本我是准备感谢一下她们,但现在感觉变味了。”来自湖北的失主张先生告诉记者,此次到浏阳是来采购花木的,钱都存到了卡里,现在身上也就几百块钱,而对方开口就要1000元,多次电话交涉对方仍坚持这一数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向警方求助。
在得知张先生的诉求后,派出所民警带着他找到了王凤母女。“我们帮他保管,应该支付我们费用。”在看到民警到来后,王凤母女表示,她们主动打电话给失主,也应该算是拾金不昧,至于酬金,那是她们应该得的。
“酬金可以给,但也不能漫天要价。”通过民警多方讲道理、做工作,母女俩才同意降低酬金,并最终拿到100元的报酬后,才将包归还给了张先生。“如果不是她们强要,也许我会给她们两百元感谢费。”张先生在拿到包后如是说。
■律师说法
索要酬金,罪与非罪仅一步之隔
像张先生一样,在领取失物被索要酬金的现象,常见于报端。那么,拾到东西是否可以向失主索取一定酬金?索要酬金还算不算拾金不昧?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项义务。
王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第112条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毕竟,拾物者为了将物品归还给失主,可能要为此打电话联系、乘车寻找,投入精力、时间等等,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法律明文规定拾物者付出的“代价”应由失主补偿。
“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酬金,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王律师表示,索要酬金的数额应在自己真实支出费用的范围内,如果拾物者索要的酬金超出了自己实际支出的范围,失主为了表示感谢,愿意额外多给一些酬金,虽然超出范围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可厚非。
不过,罪与非罪仅一步之隔。王律师表示,如果拾物者漫天要价,失主又不愿意支付过多的不合理酬金,达不到目的的拾物者若拒不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那么他就涉嫌侵占罪了。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拾物者采取辱骂甚至“不给就打”等武力手段相威胁,逼迫失主支付不合理的高额酬金,就涉嫌敲诈勒索,性质将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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辗转找失主中学生归还千元现金拒绝酬谢
就在王凤母女为归还失物索要酬金时,在镇头集镇上,该镇初级中学的两名中学生同样捡到了一个钱包,他们辗转找到失主,将钱物归还后拒绝酬谢,阐释了拾金不昧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天,镇头镇甘棠村少年小熊与小欧结伴来到镇头镇初级中学报到。在办完报到手续后,两人又一起来到镇头世纪街玩耍。“我当时看到地上有个包,但怕是别人故意丢的,就没敢上前去捡。”小熊和伙伴小欧商量后,决定先站在钱包附近等待失主。
就这样,他们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人过来寻找。于是,两人一商量,决定将钱包送到派出所去。值班民警打开钱包查验,发现里面共有现金1305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名片一张。随后,民警根据名片上的电话拨打了过去,很快就找到了钱包的主人。
失主名叫郑亚为,是湖北人,现在镇头某养殖场打工,当天他上镇头集镇购买日用品时,不慎丢失了钱包,就在他焦急万分之时,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招领电话。在得知钱包是两名中学生拾得并归还时,郑亚为立即拿出400元要酬谢小熊与小欧,但腼腆的两人见状立即跑开了。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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