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网10月14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李小雷)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1年7月30日晚8时许,廖某在城区一酒楼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在城区行驶。在廖某驾车逆向驶入梅花小区三街时,被巡逻交警发现。当交警上前阻止其继续醉酒驾车时,廖某奋力反抗,致4名交警轻微伤,并将警车的挡风玻璃踢坏。后经酒精检测,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认罪态度好,事后赔偿积极,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廖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微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