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浏阳网7月13日讯(记者 涂丽)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据其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明确规定企业与周边建设、设施的安全距离据了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于2011年5月启动,修订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7章50条组成。
《办法》对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或结构规划、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以及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安全验收、重点部位监控措施、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规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表述。其中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与周边建设、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不得贴牌销售《办法》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同时,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如若出现以上行为,将处以1-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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