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2011年9月,市民周美江在鑫奥莱超市附近的车行道上行走,不慎一脚踏入一无漏水栅的排水沟内,当即摔倒受伤,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周美江将事发地点漏水栅及排水沟的养护管理者市水务局告上法庭,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水务局赔偿周美江物质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万多元。(本报今日6版)
这起案件到现在是就此了结,还是只是告一段落,暂不得而知。但应该强调的是,周美江因摔伤而状告水务局,市法院判令水务局承当主要责任,都是出于自己对侵权责任的解读,我们应该给予肯定;而水务局在此判令下达之后,是否还有另外的解读,并依法主张自身的权利,同样必须加以尊重。
还在三四年前曾读到过一个段子,说一位中国老太太在大街上摔倒了,有人扶了起来,于是报纸电台纷纷报道扶人者雷锋式的举动——好事一桩;一位香港老太太在大街上摔倒了,报纸强烈谴责市政设施的不完善,责怪政府不作为;一位美国老太太在大街上摔倒了,立马手机响个不停,四面八方的律师要代理她状告市政。这只是一个段子,说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会出现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式,产生不同的结果。思考方式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但是认真审视一下别人的,并不太妨事。
所以,现在我们最感兴趣的是,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为数不多的市民因为受到公共设施的伤害而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件。周美江的起诉和法院的这个裁决,乃至于这个案件的本身,虽然不算太复杂,但是引起的思考却是非同寻常的——公共设施面前,我们公民到底有哪些权利?政府部门到底应该担负起多少职责?
美国总统小罗斯福曾提出,公民有不能随意被剥夺的四种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这四种自由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而我国更是从宪法到民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里,这些权利理当毫无折扣地落实到每一个作为弱势者的公民身上。如果一个公民在寻常的社会生活中受到了莫名的伤害而找不出相应的责任人来,那就只能证明,法律本身在保护公民上还留有漏洞,需要加以弥补。
市法院这次的判决,还需要在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经受审视,而这样一个过程,更是公众对于自身权利实现的新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咀嚼和消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周美江案件的标本意义非同寻常。倒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又是一个迫切到需要马上思考、马上寻求应对的一个课题——窨井盖没了,有没有立马补上?公路上出现了大坑,有没有抓紧填好?户外体育设施有了安全隐患,有没有迅速消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要在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里,认真考虑公共设施的材料、结构、工艺、环境等各个方面是否符合安全性的原则。
“亲,珍惜你在哈尔滨的每一个朋友吧,因为他们可能走着走着就消失了”。这是最近哈尔滨8天时间内发生7起路面坍塌事故之后,网友们让人有些心酸的调侃。我想,不管是“走路死”还是“走路伤”,当公民感觉到如此无助的时候,我们需要记起——国家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自由。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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