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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一审被判赔偿受伤市民4万元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12-09-06 0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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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踏入排水道致十级伤残,市民状告水务局索赔5.8万元》后续

浏阳网9月6日讯(记者 胡敏 通讯员 杨柳)漏水栅没有盖子,市民散步时一脚踏进排水沟,导致腿部受伤并致十级伤残。为维护权益,这位市民一纸诉状,将市水务局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在城东社区巡回开庭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尘埃落定,市人民法院判决水务局赔偿原告周美江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金共43008.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水务局作为事发地点漏水栅及排水沟的养护管理者,在排水沟缺失漏水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既未及时对排水沟予以修缮,也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认定被告浏阳市水务局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在有人行道行走的条件下,却在车行道上行走,存在为避让车辆而降低其观察路面注意力的可能,导致其未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无论车行道路上是否有行人行走,被告都应保障车行道上的排水沟对行人的绝对安全。原告在车行道上行走,并不是被告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当然理由,本次事故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前提,是本案有证据证明原告行走时,正在避让来往车辆而降低了其观察路面的注意力,从而未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

否则,原告即使在车行道上行走,在原告注意力未受车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若因该处排水沟缺失漏水栅致原告受伤,被告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考虑到原、被告过错程度,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90%为宜,其余10%损失由原告自理。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定被告水务局赔偿原告周美江物质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43008.73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步行外出时应走人行道,同时注意路面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另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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