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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规范“霸王条款”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12-09-18 09:35:25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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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中秋将至,月饼券开始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月饼券附带的种种“霸王条款”,诸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也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条文。但是,“霸王条款”的强势地位难以撼动仍然大行其道,原因就在于没有从制度方面给予规制。

要减少“霸王条款”的危害,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将格式合同从各种零散法条中单独分离出来,重新通过一部单行法,在民法体系原有的原则上,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规定一些强制性的合同缔结原则。通过强制性原则平衡格式合同双方的地位。有了这样的前期准备,再加上严格执法,相信霸王条款是能够得到遏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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