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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摔成半身不遂,谁来负责?

编辑:戴鹏 2013-06-18 09:35:15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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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我叔叔帮人做事,从7米多高的地方摔了下来,致半身不遂,这到底属不属于工伤?伤情谁来负责?

浏阳网6月18日讯(见习记者 李广 调查报道)受伤的张七林,是普迹镇人,一名通信电路施工人员。4月下旬,他跟着一位姓陈的老板做通信工程施工,双方未签合同,口头约定,工资年底结清,平时可以支取。

5月16日,张七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我把梯子搭在约7米高的钢线上,人就站在梯子上施工,谁知摔了下来。”

出事后,他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脊椎和神经受伤,虽然能说话,但肚脐以下部位失去知觉,大小便无法自理。住院一个月来,花了4万多元。

面对接下来巨额的医药费,家属们找到了包工头陈老板,“既然是在做事期间受伤,有可能是工伤,陈老板和长沙那家公司都推脱不了责任。”

陈老板坦承,张七林是在他手下干活受伤,但原因是其违规操作,而且,他已经垫付了2万多元医药费。

对此,张七林并不认同,“我根本没违规操作”,而且他认为,陈老板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陈老板和长沙那家公司所签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第四条写着:“施工方必须明确一名专职安全员,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督促,及时纠正事故隐患。”

陈老板承认,工地上并没有专职安全员,而是由他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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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雇佣关系
张七林不属于工伤

本报法律顾问王洪流认为,张七林的伤不属于工伤,因为他和陈老板属于雇佣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是否违规操作、赔偿等问题,双方如协商未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那么,长沙的那家公司是否有责任?王洪流表示,陈老板和长沙的公司属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陈老板不具备承包资质,那么,该公司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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