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浏阳今年首例"民告官" 人社局长坐被告席

编辑:戴鹏 2014-03-06 08:46:40
微浏阳
—分享—


制图:李多

被告单位“一把手”出庭,原告宽了心

    浏阳网讯(记者 李小雷 通讯员 魏晓玲)4日上午,一场“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在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一审开庭。虽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相比庭前的激烈对抗,原告显得平静了许多。究其原因,除了庭审的公开透明外,还在于被告市人社局局长缪传良出庭应诉,与原告进行了面对面的辩论,让原告感受到了行政案件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平等。

案情回顾
回老家过节出车祸申报工伤遭拒

    4日上午8时30分,随着主审法官的法槌落下,今年我市首起“民告官”案件正式开庭。

    该案的原告杨先生是我市某公司的职工,去年9月18日(中秋节前一天)下午5时零4分,因中秋节公司放假一天,他下班回单位宿舍后,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准备回江西上栗老家过中秋节,结果在途经106国道蕉溪段时遭遇车祸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在治伤期间,杨先生向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材料。去年11月25日,杨先生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书显示,杨先生9月18日下班回宿舍后,已进入休假期,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庭审现场
不服认定与“一把手”对簿公堂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杨先生不服,于是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4日的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市人社局行政“一把手”缪传良坐到了被告席上。

    庭审开始后,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主要理由是机械地认为杨先生下班地点是公司宿舍,而不是其江西上栗老家,并将回到宿舍视为下班行为的结束,进入休假期。

    “交通事故是9月18日下午5点50分发生的,而公司休假是9月19日,根本不是认定书上所说的进入休假期,应该属于下班途中。”杨先生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结合本案,公司放假,杨先生下班后回老家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机械认定上下班就是公司到宿舍,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情形已有明确规定,无论从时间因素、路线因素还是目的因素来看,杨先生从宿舍到公司之间的上下班路线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而江西老家非工作经常居住地,只有休假时才偶尔回去,不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范围,因此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下班途中”是否包括了节假日往返程途中的问题,但鉴于案情较为复杂,决定择期再审。

    尽管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原告杨先生心中释然了许多。“状告部门,我心里原本是很不安的。”庭审结束后,杨先生表示,庭审中,被告单位“一把手”的出庭应诉,让他放宽了心,这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也让他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相关链接
今后“民告官”真能见到“官”

    市人社局“一把手”出庭应诉,只是我市今年实行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的一个开端。据了解,在过去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屈指可数,多数情况下,他们总是委托律师或者指定机关普通干部代为应诉。

    为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按通知规定,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包括:每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对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一审败诉,二审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责任。

记者手记
“一把手”出庭创造平等对话的机会

    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将全面修订行政诉讼法,排除“民告官”各种阻碍。而与之相呼应的是,今年首起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民告官”案,正在浏阳法院开庭审理。
    可以说,“民告官”案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作为部门机关的“一把手”,如果都能够勇敢地站到被告席上,那这份勇气和直面诉讼敬畏法律的态度,无疑是可贵的。

    正如市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所说,实践证明,对行政机关来说,只要依法行政,就不怕“民告官”。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最终也只会有助于行政机关自觉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水平,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起良好形象。

    毋庸置疑,“民告官,先要见到官”已成为不少老百姓的希望。毕竟,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才是化解“官民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