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偷拿两千元充Q币
家长要求商家退钱未果
律师: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应视为无效
浏阳日报记者李小雷
在高坪某学校读书的13岁少年小鹏(化名),最近爱上了一款网络QQ游戏,为了让自己的游戏升级,他在国庆节期间偷拿了爷爷2100元钱,其中的1900元分两次在一家手机店里充值了Q币。前日,此事“东窗事发”,小鹏的家人找到了充值Q币的手机店要求退款,却未能得到店家的同意。店家的做法是否合理?昨日,记者前往高坪镇进行了调查了解。
2000元现金不见了,原是孙儿偷拿
今年60多岁的林先生,是高坪镇居民。前两天突然发现自己放在床垫下的2100元不见了踪影。
“我当时以为家里来了小偷,还准备向派出所报警。”林先生说,当他将情况和家人说明后,大家都表示并没有陌生人进出过家中,并认为他可能记错了放钱的地方,“我到处都找了也没有找到,最后我就想到国庆期间孙儿小鹏经常在店里玩。”
为了证实这一想法,他立即找来小鹏,在他逼问下,小鹏最终承认自己拿了这笔钱。“我当时在他身上就找到了200元钱,其他1900元不知道哪去了。”为了追查钱的去向,林先生又把儿子找了回来,通过一家人的一再追问,小鹏这才说出了实情。
近两千元都充了Q币,店家不愿退款
原来,小鹏和班上的同学最近都迷恋上了一款网络QQ游戏,为了在同学面前炫耀自己的游戏级别,小鹏趁爷爷不注意将钱款拿走,并要其同班同学在学校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先后分两次充值了1900元Q币,并且全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国庆节的时候,我陪妈妈在手机店里买了个手机,知道他们这里可以充值Q币,但我又怕他们认出我来,所以就要同学帮忙去充。”小鹏说,他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干这样的事了。
听了小鹏的话,林先生立即找到充值Q币的手机店。“我说一个小孩子过来充这么多钱,你们也不问问这些钱从哪里来的,然而店家表示他们有钱就做生意。”
林先生的这一说法,记者在采访中也得以了证实。昨日当记者找到这家手机店时,一名自称是手机店店主的胡姓男子向记者确认了有小孩分两次来充值1900元Q币的事,“不过不是小鹏过来的,而是另外两个小孩来充的钱。”而当林先生提出要求店家退还充值费用时,胡先生没有同意。
部门回复
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将介入协调
手机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网络虚拟游戏货币行为是否违规?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古港镇工商所。
“这明显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一位执法人员在了解到情况后明确表示,根据2010年8月1日文化部颁布施行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凡代理销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站点,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服务,“根据这一规定,该手机店向未成年人进行Q币充值已涉嫌违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建议家长通过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同时,该工商执法人员还表示,他们已经情况向市工商部门进行了汇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他们也将介入协调,对于该手机店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还需进一步确认。
随后,记者又将情况反映到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应视为无效
在谈及手机店为未成年人充值Q币一事时,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小鹏请同学充值Q币虽为自愿行为,但他们均为未成年人,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与店家构成了消费关系,且金额巨大,已超过了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范畴。如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家长)不同意,则该消费应视为无效,双方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处理。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案例中,作为家长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也存在未能很好地看管和教育好未成年人小鹏的过错,才使小鹏有机会拿家里的钱去充值Q币,所以,家长也应为此承担一定责任。对此,律师建议经营者在未成年人充值的时候,要询问清楚其家长是否允许,最好在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充值业务。作为家长,也应吸取教训,教育好孩子。
编辑:戴鹏
微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