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告法修订:往家门口塞广告最高罚1万

编辑:戴鹏 2014-12-24 10:07:40
微浏阳
—分享—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昨提请审议

浏阳日报记者李丹

    昨日,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信箱等发送广告。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广告法》实施时,往车窗夹广告,往居民家门口塞广告,这些都将定性为违法行为。并且违反此规定,最高可予1万元罚款。

车门夹广告,门口贴广告
有人深受其扰

    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有很多亮点,比如医疗医药广告不能宣传“疗效”;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明星不能代言医疗医药广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十岁以下儿童禁止代言广告等,修订草案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对于喜欢看新闻的市民阙先生而言,在新闻中看到对广告法修订案的解释时,对这些内容都不是特别感兴趣,最让他敏感的内容是:未经同意,不得向当事人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阙先生说,自己的车子才开了不到三年,突然间发现驾驶室的车窗玻璃升降不自如了,“打开一看,车门里边夹有上十张广告小卡片。”

    不仅是爱车受到小广告的干扰,所居住的小区里边,也经常有人上门散发广告,“大部分是夹在门把手上,风大点时,就吹得楼道间都是。”阙先生说,“有时候还张贴在楼道里边,真希望有关部门能治理。”

修订案弥补“空白区”
期待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对于此类小广告的张贴、发布,目前有没有处罚措施?市城管局法规科副科长冯新光介绍,《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道内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依据这些规定,在街头张贴广告行为是城管部门日常巡查的重点之一。

    “目前,对于在小区和交通工具上贴广告的行为,确实是法律的‘空白区’。”冯新光表示,广告法的修订将弥补这个空白。

    不过,根据工作经验,对于小广告张贴者的处罚,目前还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局面,“张贴者往往是被聘用的,一般身上不会携带多少现金,在处罚时罚款很难到位;而根据广告信息找上商家,商家往往不配合,执法无制约措施,抓到十个九个难处罚到位。”因此,他希望法律在根据时代发展需要新增一些禁止性措施的同时,期待更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