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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某某是某某”不妨谁主张谁举证

编辑:戴鹏 2015-05-11 10:59:48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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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理论界公认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含义。

  高桥

  “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5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斥某些政府机构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话音未落,深圳市民郭先生在为女儿办医保卡时,就被要求“证明你女儿是你女儿”。(5月9日《南方都市报》)

  据郭先生介绍,5月8日上午他前往某银行为女儿小欣办理少儿医保卡。因为女儿是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代办,银行告诉他提供户口簿本就行了,于是他将所带的户口簿等资料提供给银行柜台。但他们是湖北枣阳的户口,户口簿上户主是郭先生的父亲,上面写着儿子(即郭先生本人)、孙女(即郭先生女儿),郭先生说户口簿上的“孙女”即他的女儿,银行工作人却要求他另外提供女儿的出生证明。郭先生说女儿的出生证明是当初用来上户口的,上了户口之后就找不到了。没有出生证明,工作人员便要求他提供监护人证明。“我是她亲爸,平白无故我办什么监护人证明呢?”郭先生说。银行工作人员说,如无出生证,也无监护人证明,那他得回原籍所在地,找当地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他的女儿就是他女儿,才能办理这个医保卡。

  无独有偶,就在上述这个新闻爆出的同一天,人民网也爆出了这样一条新闻:福建泉州的黄阿婆原来在邵武市工作,社保地就在邵武市,退休后她从邵武回到泉州生活,邵武的社保中心每年都要求其老伴张大爷寄一张证明黄阿婆还活着的“健在证明”,才有资格领取社保金。“证明一个大活人健在,要盖好几个章,真是把我的老腿都跑断了。”张大爷很生气,但生气也没用,为了领到老伴的社保金,他不得不年年跑腿去当地派出所盖章。

  那家银行之所以要郭先生“证明女儿是女儿”,是因为郭先生的户口簿上户主只有爷爷的名字,不能证明郭先生对小欣的监护人关系,“也可能爷爷还有其他孙女”;而证明社保金领受人是否健在,是因为“不少地区常发生冒领社保金,甚至在亲人去世后,家人隐瞒情况,继续领取社保金的事件,这种证明是为了避免‘吃空饷’”。如此说来,无论是“证明女儿是女儿”,还是证明一个大活人是否健在,似乎也有必要,也并非就一定是工作人员有意刁难。

  这种看似有点“合理性”实则万分荒唐的事,让办事的老百姓“跑断了腿”。有没有办法避免给办事的老百姓带来麻烦呢?除了改革繁琐的办事程序外,借鉴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也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理论界公认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含义。

  当然,借鉴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势必会给工作人员自己带来更多的事情。然而,既然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那为什么不可以把更多的便利留给人民群众呢?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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