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看到,老师和学生的身份,在法律意义上首先是公民,所以老师在学校的责任,以及师生在校园内外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实早已经在国家诸多的相关法律中有了充分的体现。
马桥
近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将五种“校闹”行为认定为违法,给“校闹”套上了法治的缰绳,也为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了保护伞。(《浏阳日报》4月10日报道)在我们的印象中,学校就是象牙塔,那是老师教书育人、学生健康成长、家长寄予厚望、担系社会进步和民族前途重大责任的地方,其尊崇地位不言而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自我意识的普遍提升,各方面诉求错综复杂,矛盾多发,导致学校再也不能以“方外之地”自居,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纷扰的波及。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学生沾染一些不良社会习俗,部分家长维权意识增强而责任意识停滞不前,来自校外的对师生的人身威胁逐渐增多。这直接给正常的学校秩序造成了伤害,必然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我们注意到,湖南省对已有的《条例》进行修订,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当今学校教育教学面临的实际问题,要通过更加细致的规定,更加明确的表述,让《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认定了五种具体行为违法,为学校、基层治安力量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明确的比照。二是界定了学生在校园发生的意外事件的责任主体,可以强化老师和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同时也可以帮助学校、家长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在意外发生时划分责任,定分止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老师和学生的身份,在法律意义上首先是公民,所以老师在学校的责任,以及师生在校园内外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实早已经在国家诸多的相关法律中有了充分的体现。湖南省的这个《条例》出台,一方面体现了从法的层面对校园这个特殊的地方进行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说明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多,需要特别“注意”了。为什么会出现法律规定同具体的维权脱节的现象?是因为,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好,专门的校园秩序维护也罢,法律法规国法昭彰的同时,还需要依法维权的机构和手段在两者之间架起畅通的桥梁。
《条例》规定了涉及校园的五种行为为违法,但是怎样认定“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怎样具体取证?《条例》界定学校对四种校园意外事件可以免责,但是怎样将学校同第三方侵害等划清界限?系列的问题在操作中必然会遇到细节上的缠夹不清。面对这些专业的问题,一心在教书育人的老师很可能会是虽有《条例》护驾,操作起来却一筹莫展。说到底,专业的事情得由专业的人员来做。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法律顾问进校园将是大势所趋。
现在,我国江西、上海、河北等地已经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而在浏阳,已经有柏加中学等多所农村初中学校,同法律类公益组织建立起了密切的合作,由公益组织派出律师出任学校的免费法律顾问。此举看似轻描淡写,但是对学校来说,今后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既可以请法律顾问指导依法办理,又可以对恶意“校闹”者沉甸甸地抛出一句话:“这事请找我们的法律顾问谈!”这样学校权益便有了法律条文和维权行动双重的保障,不失为有利于学校师生、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创举。
法律顾问进校园,在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升现代教育治理能力上,不可或缺。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地方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彻底解决校园面临的诸如“校闹”等多方面的困扰。
编辑:戴鹏
微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