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造成了危害”同“患者原有颅脑疾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院和卫生部门,应该从捍卫法律公正,维护医卫科学权威的角度出发,就事论事地对“使用过期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进行探讨。
董怀国
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的一名患者家属段宏同伊川县人民医院的一起侵权纠纷进入到司法阶段。三年前,段宏的岳父王某在该医院住院做完开颅手术后,被注射了过期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家属认为,王某术后颅压一直居高不下,病情加重,与被注射过期药物有关。
这起纠纷一拖三年,双方的争议就在于王某的死亡同医院方使用过期药品的关联程度有多大。一份盖有伊川县人民医院公章的陈述书显示,2017年5月22日,该医院承认给患者王某使用了一瓶过期66天的药物,但表示患者不良愈后系自身发展导致,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伊川县人民医院给王某使用过期药物,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最后的结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显然,患者家属对此是不能接受的。
药品的使用方法和保质期限的限定,那都是在药品研制的过程中就经过了科学的测试的,任何时候都应该严格地遵守。在医理和药理的双重规范下,每一类参与医疗的药物都会在整个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如果其中有一类失去作用,都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医疗过程中使用过期药品,危害比用面粉冒充火腿的行为大得多。伊川县人民医院过期两个多月的药品还在给病人使用,根本就是不可想象、不可原谅的事情。
事情进入司法程序,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的环节就具有了重大的意义。笔者以为,现有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医院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其鉴定是从患者已有症状出发,推断其术后颅压一直居高不下,最后死亡,原因就在于颅内固有疾患。这种鉴定的思路,并没有对于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对患者的病情恢复、甚至是否对患者造成了伤害进行直接的探讨。这里需要问的几个问题是,本来具有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防止脑疝等功效的药品,过期之后其药效降低多少?有多大的毒副作用附加产生?在多大程度上耽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如果不能这样去追问,并得出科学的结论,那么这样的鉴定意见,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销售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三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人民医院对合理用药、依法用药人命关天理当心知肚明,却因为自己的自由散漫,疏于管理导致出现这样的重大问题,这已经不单纯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部门同时也应该着手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还应该一查到底,看其中有无涉及刑事犯罪问题。“过期药造成了危害”同“患者原有颅脑疾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院和卫生部门,应该从捍卫法律公正,维护医卫科学权威的角度出发,就事论事地对“使用过期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进行探讨。
医院使用过期药,已经触碰到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这是不言而喻的。而接下来的追责,我们不能只靠受害患者家属从民事维权的角度来单打独斗,相关的责罚何在?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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