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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鱼之殇”需多管齐下

编辑:戴鹏 2018-10-30 14:34:45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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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绍德
 
  近日,沿溪镇村民钟某用电鱼设备在大溪河非法电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因其在禁渔期、禁渔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成为浏阳河上游全面禁渔以来,被刑拘的第6人。(10月19日《浏阳日报》)
 
  众所周知,大功率电鱼捕鱼,不仅大鱼小鱼“大小通吃”,同时还会殃及相关水域内的河虾、螺蛳、甲鱼等物种,使得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也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电鱼现象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利益驱使,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渔政部门人手、资金、设备等严重不足,执法难度较大。比如,渔政执法人员明明发现有人在非法电鱼,没等靠近时捕鱼者就迅速向岸边逃离,并将电捕鱼装备迅速转移,因没有证据也不好依法执法。更有甚者,个别捕鱼者还常常仗着人多势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让执法人员难以招架。
 
  所以,遏制“鱼之殇”,光靠渔政部门单打独斗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水务、公安、海事等多部门积极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比如,强化乡、村两级属地管理职责,把渔业资源保护纳入到以河道保洁为中心,兼顾堤防维修养护、入河排污防治、违章建筑拆除等河道综合管理;将非法电鱼捕鱼列入《村规民约》,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加强渔具、渔获物市场管理,从源头上消灭电鱼产业链;在非法电鱼捕鱼多发水域的集中居民点,以现场讲法、现场办案、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居民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主动劝阻和举报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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