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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约车领域的责任“甩锅”行为

编辑:戴鹏 2019-04-10 11:30:10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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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10月10日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图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更多的制度可以对网约车从细则上作出规范。
 
  董怀国
 
  今年3月1日,大学生小王同其他几位乘客一起搭乘小车司机陆某安的顺风车前往广州。顺风车在途中追尾货车,小王当场死亡。被交警部门判断负主要责任的司机陆某安摆出无力担责的架势,而顺风车平台“一喂”也不承认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需要担责。
 
  目前,受害人家属维权艰难,事件的焦点集中在顺风车平台“一喂”的不担责主张是否正当。我们看到,“一喂”顺风车平台拒绝担责的依据是,它跟顺风车司机签订的服务协议上注明,“若遇交通事故,由车主和乘客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平台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这份由约车平台同司机签订的协议,成为了对这个协议毫不知情的受害人家属维权的阻碍。
 
  很显然,约车平台的认识是,在它以及司机、乘客三者之间,自己只是起到了一种居间服务,对于司机和乘客发生的法律纷争,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但是另外的观点则是,平台收取了相关的服务费用,理当根据这个情节承担可能会有的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比如说小王遭遇的这起车祸,在平台同司机的协议中载明,每单顺风车业务,平台将收取订单10%的服务费。有收费的权利而无担责的风险,这是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群最不能接受的。
 
  这种由单方面提供的合同,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又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其实已经带有非常明显的格式合同的性质了。同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如今的网约车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平台的承运人责任、安全保障不足、司机侵害乘客现象频发、相关责任保险缺失等,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说,网约车作为新兴的出行方式,通过将私家车纳入网约车,使得更多的闲置资源被利用起来,为大众出行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这值得肯定。但是新型的消费模式不应漠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既然网络约车平台较多利用格式条款否定乘客合法权益,那在保障新兴的行业前提下,我们应该同时认真查找网约车这一格式合同背离常识和法律的地方,扭转乘客利益受损却较多地求告无门的局面。
 
  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10月10日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图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更多的制度可以对网约车从细则上作出规范。这种在顶层设计上的滞后明显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均衡,最终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目前急需补齐的短板。
 
  我相信,发生在广州的这起网约车乘客维权难的案件,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估计已经有很多人在盯着,看法官怎样判断,这将为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案件的判断提供参考。其中的重点在于,怎样去判断在这个行业领域有没有单方面的责任“甩锅”行为,以及对这种“甩锅”行为怎么办。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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