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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收货款却不交公入账

编辑:戴鹏 2019-04-28 09:50:37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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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构成挪用资金罪获刑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作为我市某公司外派业务员,胡某肩负益阳市内的销售、送货、收款等工作,但他却将收款这项工作,变成了个人开销的“提款机”,在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主动交公入账,而是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在五年时间里,共计挪用公司货款83万余元。近日,胡某因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32岁的胡某是益阳市人,于2011年被我市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聘任为公司业务员。在随后的一年里,胡某表现较好,取得了公司领导的认可。2012年,公司准备拓展益阳市场,遂安排胡某到益阳开拓市场,并负责益阳市内的销售、送货和收款等工作。由于自主性较大缺少监管,胡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便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到2017年4月,胡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将收取到的十七家客户货款大部分挪为私用。经财务核算核定,被挪用资金共计83.4万余元。
 
  接到公司报案后,警方于2017年11月9日将胡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货款的犯罪事实,并随后与该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一次性归还公司41.4万元,余款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对此,该公司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8年1月,胡某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3月20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受害企业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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