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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执行死刑”?立马纠错的重要意义

编辑:戴鹏 2019-09-09 16:07:33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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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很多人对“被告人”和“罪犯”傻傻分不清楚,稀里糊涂地以讹传讹,证明“罪与非罪”的观念还是比较模糊。这应该是“无罪推定”原则深入落实的最大障碍。
 
  董怀国
 
  去年8月,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的钟元将乘客赵某某残忍杀害。他落网后,经过系列法律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于2019年8月30日执行。温州中院官微第一时间以《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被告人钟元被执行死刑》为题,发布通告,许多媒体随即以该标题进行了报道。
 
  但是我们知道,这个标题很不妥。因为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诉讼等系列过程中,不同的阶段当事人称谓各有不同:从刑事立案到侦查再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被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那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起诉到法院,被追究刑事责任,称为“被告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了,那就是该称为“犯人”了。温州中院很快发现通告在钟元被执行死刑后还称其为“被告人”的错误,立马将其更正为“罪犯”。可至今,还有不少跟随温州中院最初通告进行报道的媒体并没有相应地改过来。
 
  温州中院官微最初出现低级错误,的确不应该。但是人家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澄清,纠错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星星再明亮,身上可能有灰尘;专业再精深,实践中难免会有差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很多进步都是在差错和纠错中呈螺旋上升的姿态取得的。只是需要强调的是,纠错了才是进步的前提,没听说在一再犯错中还能进步的。以此观照那些最初被温州中院官微带偏了的报道,在温州中院官微已经纠错的情形下却没了音讯,那就应该是少了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基本素养。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强调被执行死刑的是罪犯而不是被告人?《刑法》第三条定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还在被指控、被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庭审没有结束,罪与非罪并没有定论,如果我们因为在此的概念混淆而直接将一个被告人给“执行死刑”,那玩笑可就开大了。
 
  坚持这样看似简单的一个称呼,就是在坚持我国刑事案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无罪推定”。这个原则意味着,不管公民怎样确切无疑地目击和了解、公安怎样深入细致地侦查掌握了铁板钉钉式的证据、检察机关怎样反复推敲确认没有任何差池,只要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那当事人就不能被以有罪对待。“有罪推定”,意味着公众会疑邻窃斧,办案人员会专注于寻找有罪证据;“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能平等参与诉讼,警察和检察单位会百倍用心细致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审判,都是一次具体生动的法律普及。社会中很多人对“被告人”和“罪犯”傻傻分不清楚,稀里糊涂地以讹传讹,证明“罪与非罪”的观念还是比较模糊。这应该是“无罪推定”原则深入落实的最大障碍。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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