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如何使用“戒尺”?家长和教师有话要说

编辑:戴鹏 2019-11-27 10:12:42
微浏阳
—分享—
 
  教育部将出台文件,明确师惩戒权
 
  学生因受到教师惩罚或批评离家出走,甚至自残;教师因批评或惩罚学生,遭到家长辱骂殴打、学校纪律处分或网络攻击……近年来,因“教师惩戒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常见于网络、报端,“教师惩戒权”一直是热点话题。
 
  那么,面对犯错的学生,中小学教师能不能给予惩戒,该用什么方式惩戒,惩戒到什么程度……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潘雅静潘梦芝
 
  文件解读
 
  教育部为老师送“戒尺”
 
  惩戒分为三类
 
  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情形,老师能不能予以惩戒?该用什么方式惩戒呢?“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惩戒的手段分为三类: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其中,一般惩戒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较重惩戒是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措施。
 
  严重惩戒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采取提请学校给予学生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
 
  不过,惩戒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给了教师一把“尚方宝剑”,在给予权利的同时,也限定了使用范围。明确教师不得采取击打、刺扎等方式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变相体罚、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观点
 
  管理学生从此“有法可依”
 
  但尺度难以把握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对于“意见稿”的出台,浏阳市人民路二小校长谢光友表示,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的处罚,目前学校更多的是通过操行分来体现,将操行分同学生评优挂钩,规范学生行为。而对于一些故意犯错的学生,一般会由德育处进行训导,情节更严重的就会请家长沟通。
 
  “这个规则的出台,对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管理学生有积极作用。”古港完小副校长王芳认为,“意见稿”的出台,对于维护师道尊严、加强尊师重教的传统是很有必要的,也让老师教育、管理起学生来更有底气,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在道吾中学老师龙凤看来,惩戒也要讲“艺术”。如何运用合理的奖惩制度来管理好学生?龙凤认为,要根据学生的阶段特点来采取措施。
 
  初中生很在意同伴之间的关注和评价,龙凤便运用同伴的监督,家校配合,实行小组合作自主管理制度。将班上的学生分成7个小组并进行分工,由不同的学生负责卫生、学习、体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此外,龙凤还把小组评价、自主管理等制度同综合素质评价结合,而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升学的一项指标,这样学生们在违纪违规之前自然会三思了。而如果表现良好,学生就能获得一定的奖励。
 
  在接受采访时,一些老师也表示,惩罚的一些行为和标准难以准确界定,老师也很难把握尺度,如果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更加详细的细则出台。
 
  家长看法
 
  适当惩戒有必要,应防止教师滥用惩戒权
 
  “犯了错就要惩罚,不然孩子怎么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对于“意见稿”,家长胡先生表示支持,要让孩子形成规矩意识,惩戒是必要的,不能因一味追捧释放天性的快乐教育而忽视了规则。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学生违纪违规了,是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可问题是学校和老师怎么向家长证明学生违纪违规了?只凭老师说的话,会不会出现滥用惩戒权、变相惩罚学生的现象呢?”家长陈女士说出了她的担忧,虽然她支持适当惩戒,但是惩戒权的规范使用也需要得到重视。
 
  家长黄女士的孩子今年上七年级了,对于“意见稿”的内容,她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每个孩子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不同,脾气、性格以及心理承受能力也不一样,同样的惩罚力度,有的孩子一笑了之,有的孩子却会做出极端反应,这个‘度’的把握不能光甩给老师,需要家长和老师一起沟通、配合。”
 
  专家观察
 
  部分规定仍需出台细则才能更好执行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此次“意见稿”引起舆论关注的是教师可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教育惩戒。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罚跑”“罚站”字眼,但这就是可“罚跑罚站”。
 
  其实,把“罚跑罚站”作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这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
 
  同样,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杨颖秀也注意到“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增加适当运动要求,“在未来可能不好操作”。
 
  杨颖秀说,因为每个孩子的体质不一样,再加上被惩罚时学生的心理情绪因素,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们国家不允许体罚,但从国家层面对惩罚做了统一规定以后,具体就交给学校。一些学校对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可能会乱作为。所以国家从整体上出台一个细则是可行的。
 
  遵循原则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教师应遵循4点原则,根据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禁止情形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