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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上山“设套”捕猎,一审获刑六个月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6-04 10:59:08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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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一时的口舌之欢,在浏阳务工的益阳人赵某借来捕猎工具,放置在蕉溪镇常丰村的一处山林,意图“设套”猎捕些野味。虽然两次捕猎都一无所获,但他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6·5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3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当庭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进山捕猎被误认为偷狗,男子主动报警投案

今年春节前夕,蕉溪镇常丰村发生了多起盗狗案,让村民们气愤不已。1月5日,赵某的出现引起了许多村民的怀疑。

赵某来自益阳,不认识常丰村里的人,躲躲掩掩的行踪引起了村民怀疑——认为他就是来偷狗的。面对群情激奋的村民,有口难辩的赵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调查后,排除了赵某偷狗的嫌疑。

但赵某进村上山的原因又引起了民警的怀疑。面对民警的询问,赵某自知无法隐瞒,主动供述了自己进山放置狩猎工具,准备猎捕野味的事实。

随后,案件被移交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翌日,森林公安民警在赵某的引导下进山,将安装在山林中的两组钢丝套拆除,并扣押存证。

构成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实上,早在2019年9月,赵某就曾到常丰村的山林放置钢丝套尝试捕获野生动物,但一直没有收获,钢丝套的弹簧生锈无法正常使用,被他弃之山林中。

今年1月,赵某借来新的捕猎工具,准备故伎重施,不料被村民当成偷狗贼给围住了。

“我知道现在不让捕猎,但为了尝尝野味,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搞点野鸡或者野兔来吃,可两次都一无所获。”在6月3日的庭审中,赵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悔罪,承诺今后不再捕猎野生动物了。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意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鉴于赵某的行为尚未造成动物资源破坏,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案件宣判前,公诉人还对赵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认真反思、反省,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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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开庭审案将成常态

6月3日,赵某一案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波担任审判长,并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旁听。

“法院院长多注重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但也不能脱离一线。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了解审判业务工作。”庭审结束后,李波表示,院长、副院长带头办案,让资深法官回归审判一线,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亮点,体现了司法本位的回归,是推动司法公开,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今后将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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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赵某没捕猎到猎物,也构成非法狩猎罪?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星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赵某虽然两次非法狩猎均未捕获猎物,但他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构成犯罪。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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