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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替人买毒,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6-28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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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好奇尝试,走上犯罪道路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应朋友的要求,三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以原价销售给朋友,6月24日,中和镇男子张某的这一行为,被市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因此获刑三年二个月,并被处以罚金八千元。

今年34岁的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三度入狱。2015年刑满释放后,因为好奇,张某染上了毒品。今年4月底,因贩卖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依法逮捕。

“我是交友不慎,在朋友的误导下触碰了毒品,从此走上了犯罪的深渊。”张某说,在染上毒瘾后,自己的“朋友圈”大多是涉毒人员,因为自己没有资金购买毒品,为了能免费吸食毒品,于是他多次替朋友购买毒品。

去年9月10日上午,张某收到朋友吴某代为购买毒品的请求后,通过微信收取了吴某200元毒资,并从上线处以现金的形式购得毒品0.1克。当天晚上,张某将毒品带到吴某租住的房间,并与吴某一起在出租房内共同吸食了该毒品。

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张某先后三次以同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某,并与之共同吸食。

今年4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依法对其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吴某同日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同样系吸毒人员。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替吴某购买毒品,并共同吸食的犯罪事实。

虽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张某却侥幸地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不会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并没有从中牟取利益,他给我多少钱,我就买多少毒品,一分钱都没有赚。”

不过,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吴某,其客观上实施了收取毒资、交付毒品的贩卖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符合贩卖毒品的主客观要件。

此外,张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虽然没有常见的变相加价、克扣毒品等行为,但免费吸食毒品本身,也应当认定为获取利益的一种,应当纳入牟利的范畴。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处三年二个月,处以罚金八千元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忏悔地说,自己因一时好奇,尝试了毒品,但没想到很快就上瘾,难以自拔,以致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悔恨不已,“大家要以我为戒,千万不要沾染毒品,否则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家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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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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