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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8-19 1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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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口头婚约,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

感情破裂后,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

经人介绍相恋,后达成口头婚约,镇头镇男青年周先生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给相亲对象赵女士家彩礼6万元,但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的两年里育有一女。

双方在同居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周先生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时,遭到了赵女士的拒绝。经双方家庭协商未果后,周先生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近日,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遂酌情判定赵女士向周先生退还彩礼1万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实习生刘财茂

案件

未婚生育后拒绝结婚,男方追讨婚约彩礼

前不久,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镇头镇男青年周先生以未婚妻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法院判定未婚妻赵女士退还婚约彩礼金6万元。

周先生诉称,2017年他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2018年2月6日,周先生按照当地习俗,凭口头婚约向赵女士家人支付彩礼6万元,后在共同生活两年多时间且育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向赵女士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遭到了赵女士的拒绝。

在双方家庭多次协商,赵女士仍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后,周先生要求赵女士退还当时支付的全部彩礼金,亦遭到拒绝。

赵女士在法庭答辩称,收取6万元彩礼属实,但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其间,自己还遭遇周先生的家庭暴力,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外,赵女士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自己因生育女儿无法外出工作,周先生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审判

未如约登记结婚,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与赵女士在达成口头婚约后,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赵女士尽管与周先生已育有一女,但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另查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周先生因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因双方感情破裂,赵女士于2019年9月携女儿单独租住在镇头镇一出租房内,与周先生分居生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应当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周先生按习俗给付了赵女士彩礼,但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继续缔结婚约已无可能,故赵女士应当向周先生返还给付的婚约财产。

综合考虑,双方曾共同生活过两年,以及周先生在婚约解除中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定赵女士向周先生返还彩礼1万元,此外,赵女士辩称要求周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看新闻学法律

三种情形应退还婚约彩礼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就彩礼的返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可判决返还。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数额一般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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