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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个人账户供诈骗团伙“提现”两男子构成诈骗罪一审获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9-02 1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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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并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赃款,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海南籍男子赵某正、沈某品因构成诈骗罪,近日被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5日,浏阳警方接到市民何先生报警,称其在参与网上投资项目时,被人诈骗了1.66万元。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查询了何先生被骗资金去向,发现其多次打款的资金,分别汇入了两个实名银行账户,并很快被人在海南省儋州市的银行ATM机上取走。在确定收款账户持有人身份后,浏阳警方向海南警方发去协查通报。3月17日,海南警方传来消息,涉嫌诈骗的取款人员赵某正、沈某品已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随后移交给了浏阳警方。

经审讯,赵某正、沈某品交代,他们并未实际参与诈骗受害人,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了诈骗团伙,并根据诈骗团伙指令帮助其转移赃款,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通过深挖案情,警方很快查明,在今年2月至3月期间,赵某正、沈某品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向上线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号,帮助犯罪团伙取款、套现,并按照10%到20%的比例从中抽成,共同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六笔。期间,赵某正参与取款、套现共计73136元,沈某品参与取款、套现共计30480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正、沈某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赵某正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沈某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五千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来源:浏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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