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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合伙狩猎野生动物,一审构成非法狩猎罪获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10-12 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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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电网、设猎夹、持猎枪……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为了捕猎野生动物,廖某、黄某等人可谓是绞尽了脑汁,在使用电网狩猎未果后,又在山林中放置捕猎夹,并持猎枪上山打猎。近日,黄某、廖某等八人因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9月,黄某、廖某等人在得知小河乡一处山林有野猪出没后,共同出资网购了一套高压电网设备,并于同年10月份,先后五次在皇碑村一处稻田周围布设电网设备,但都无功而返。

在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未果后,廖某等人又在皇碑村另一稻田边安装三个捕猎夹,以捕猎下山觅食的野猪。此次,其中一个捕猎夹猎捕到一头约60斤的野猪。

将野猪宰杀后,廖某食用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存放在自家的冰箱内,并约定8人平分。随后,廖某等人又如法炮制,在自家屋后山场内安装四个捕兽夹,先后捕猎到野兔三只,全部用于食用。

去年10月28日上午,廖某邀请取得持枪证的胡某一同持猎枪上山捕猎,但未能猎捕到野生动物。

廖某等人的捕猎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市森林公安局介入调查,并于去年10月30日将廖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廖某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得知事情已经败露,黄某、谢某、罗某等七人先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去年11月4日,森林公安部门依法查扣黄某、廖某等人用于非法狩猎的高压电网、捕猎夹等工具,在廖某家中搜出疑似野兔肉2袋、疑似野兔(死体)1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猎捕的疑似野兔来源于兔形目兔科兔属西南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均系主犯,但鉴于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黄某、廖某等人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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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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