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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他人借款借条上代妻子签名,这笔债务谁来还?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12-24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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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法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内,丈夫私下以夫妻俩的名义向他人借钱,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市民陈某在妻子邓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并代妻子在借条上签下姓名,后因无力偿还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过,法院审理认为,邓女士签名真伪存疑,且无法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判决邓女士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例日前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撰的《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借款经营酒店,代妻子在借条上签名

2017年7月,陈某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先生,随后以投资经营酒店为由,向周先生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

在谈妥借贷事项后,陈某收到了周先生发来的19.4万元借款(已扣除利息),同时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加盖了相关酒店的公章。因陈某已婚,周先生要求陈某之妻邓女士同样在借条上签字,但因邓女士当时并不在场,借条便交于陈某带回给妻子签字。不久后,陈某将签有邓女士姓名的借条交付给了周先生。

然而,借款到期后,陈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周先生多次与陈某交涉还款未果。今年年初,周先生将陈某及其妻子邓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夫妇共同承担所欠债务的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不过,在诉讼中,陈某陈述涉案借款已用于偿还其它欠债,并未表明借款资金的具体去向。同时,邓女士对周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载明的个人签名有异议,陈述该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陈某也表示,妻子的签名是自己代为签署,妻子并不知情。

法院一审宣判,非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

“这是典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按照一般逻辑思维,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欠了别人的钱,另一方就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实不尽然。”市人民法院法官宋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就本案而言,陈某虽与邓女士系夫妻关系,但从查明的情况来看,邓女士对陈某借款的行为并不知情,借条上的签名存在由他人代签的可能性,且已丧失对签名进行真伪鉴定的基础。

此外,陈某以经营酒店为由借款,却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欠款,且邓女士对此毫不知情,无法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法确定被告邓女士是否从中得到利益,故涉案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是建立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及表见代理制度基础上,原告作为出借人在被告陈某出具第一张借条时,该借条所载明的“邓女士”的签名并非当面签署,其事后亦未向被告邓女士表明过涉案债务,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同时,家事代理权一般不超过日常共同生活,主要代理双方共同生活及子女日常生活所必要事项,而本案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日常生活开支,且无法证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遂依法对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邓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该案例日前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撰的《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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