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 1087 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函[2016] 6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 14号)中关于“现有企业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的规定,“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燃煤锅炉(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虽排放限值。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