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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1-01-12 2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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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 1087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函[2016] 610)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 14)中关于“现有企业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的规定,“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71日起执行)、燃煤锅炉(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7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虽排放限值。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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