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 74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 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I类、II类和III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