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是否可以设置直排口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8] 304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是否可以设置直排口问题的请示》(夏环控[201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1.企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禁止企业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启用直接排空装置,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
2.你们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在应急情况下通过直接排空装置排放废气行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在非应急情况下利用直排装置偷排废气的行为。
3.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一用一备”等方式,通过建设备用污染防治设施,避免设置废气直接排空装置,防止废气直排,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