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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石油化学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1-01-12 2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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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石油化学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8] 10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7]107)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 -2015)中“3.1石油化学工业”定义为“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根据上述定义,凡属于《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 -2017)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2合成橡胶制造、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282合成纤维制造的行业,均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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