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石油化学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8] 100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7]10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 -2015)中“3.1石油化学工业”定义为“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根据上述定义,凡属于《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 -2017) 中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2合成橡胶制造、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282合成纤维制造的行业,均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