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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客的梨子”肇事,谁该对此负责?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06-09 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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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捡梨被砸伤,起诉树主要求赔偿

“好客的梨子”肇事,谁该对此负责?

法院:主人好意施惠应鼓励,客人受伤属意外,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同事到自己家摘梨子,家住高坪镇的黎先生便热情接待了同事刘女士,并交代妻子黄女士去摘梨。没想到,摘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一个掉落的梨子正好砸在了刘女士的眼眶上,导致其眼球受伤,治疗费用达万余元。

被梨子砸伤,谁该为此负责?双方因此闹出了矛盾,最后刘女士将梨树主人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认为黄女士摘梨赠与刘女士系好意施惠行为,而梨子掉落砸伤刘女士纯属意外事件,遂一审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主人好客摘梨,梨子掉落砸伤客人

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2020年8月6日,刘女士与同事结伴来到了黎先生家中,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刘女士便向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说明了自己的来意。

“来的都是客,再说今年我家的梨树丰收,老公的同事想摘点梨子吃,肯定要满足。”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梨树比较高,我不会爬树,所以就用竹篙打,他们负责在树下捡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当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后来感觉左眼出现持续性疼痛,视力也下降了。”刘女士说,回家后,她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便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客人起诉主人索赔,法院一审驳回

“伤残是被梨子砸了眼睛造成的,梨树的主人应该对此负责。”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听取双方陈述后,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主审法官表示,刘女士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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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可能办“坏事”

好意施惠也要注意保护双方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也难免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顺应时代发展及社会公众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的审理便酌情参考了这一规则。当然,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确保他人和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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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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