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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搭乘男同事摩托车,她为何途中跳车导致受伤?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11-15 10:16:09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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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骑车送新来的女同事张小姐返回暂住酒店,但张小姐却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跳车,导致严重摔伤。事发后,张小姐将男同事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健康权侵权责任。面对张小姐的控告,刘先生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送其回家,应属于“好意施惠”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认定刘先生在送张小姐返回暂住酒店的途中,多次提出到酒店开房,并在多家酒店楼下停留,其行为已构成性骚扰,对张小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与张小姐跳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凌晨乘男同事摩托车回家

途中跳车导致受伤

张小姐是一名外地人,于今年5月份应聘到浏阳一家酒吧担任夜场领舞。虽然只上了一天班,但她的出现,引起了男同事刘先生的注意。5月21日凌晨3点,张小姐在上班结束后准备回自己暂住的酒店,同时下班的刘先生主动提出顺道送其回去。

“经过一天的接触,我对她比较有好感。”刘先生说,在他提出送张小姐回去时,张小姐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

不过,让张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在搭车途中,刘先生却将摩托车骑到了另一家酒店的楼下,并以找不到目的地为由,提出带张小姐在此处酒店开房休息。

在遭到张小姐拒绝后,刘先生同意骑车送张小姐回目的地,但他在途中一直与张小姐讲述自己的情感史,并向张小姐表白爱意。

“因为才认识一天,又是同事,我也不太好直接拒绝她,所以就敷衍了几句。”张小姐的间或回应,可能让刘先生误以为张小姐对其也有好感,于是在途经一家宾馆时,再次停车提出开房要求。

见刘先生迟迟没有将自己送到暂住酒店的意思,且反复提出开房请求、用言语骚扰自己,张小姐心里十分着急,于是在继续行驶途中自行跳下了摩托车,导致受伤。

事发后,刘先生被张小姐的举动吓到了,这才将受伤的张小姐扶上车,将其送回了暂住酒店后离开。

是“好意施惠”还是另有所图?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性骚扰

由于摔伤导致身体不适,天亮后,张小姐自行来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颅内积气、颞骨骨折、颅底骨折等8处伤情,需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6500余元。

伤愈出院后,张小姐要求刘先生承担其医疗费用,但遭到了拒绝。为此,张小姐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刘先生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6974元。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两人系同事关系,虽然相识时间不长,但不具备陌生人的社会危险关系属性,不论是处于追求还是年轻人社交的目的,他好意送张小姐回家,应属于“好意施惠”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张小姐在未强制性控制的情况下,自行跳车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自涉风险行为”,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他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刘先生的行为是否与张小姐的跳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张小姐是否存在过错。

“事情发生在凌晨三四点,被告在骑车送原告返回暂住酒店途中提出开房要求,且有搂抱的行为,在原告拒绝开房的情况下,被告仍违背原告意愿,多次提出酒店开房要求,且言辞具有性含义,构成性骚扰。”主审法官表示,被告在送原告回去途中,其性目的对原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性,因担心被告的性骚扰升级导致性侵害发生,原告这才非自愿或意外跳车,因此原告跳车受伤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被告刘先生提出原告张小姐的行为属于“自涉风险”的辩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遭遇现实紧迫危险时,只能在受性骚扰甚至性侵害行为与跳车可能受伤之间做出选择,后迫于无奈选择跳车系为躲避被告性骚扰行为导致,系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措施,对该种选择不做否定性评价,故认定原告无过错。

此外,被告免费送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施惠”?主审法官表示,“好意施惠”的主观状态是善意,本案被告送原告过程中进行性骚扰,并非善意,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刘先生因过错导致原告张小姐身体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其赔偿原告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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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险紧急避险与自涉风险如何认定?

本案中最大的焦点问题,就是张小姐自行跳车导致受伤,是否属于自涉风险行为。

“自涉风险行为”即自甘冒险,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风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本案原告跳车非自愿,而是受被告性骚扰迫于无奈做出的选择。

主审法官认为,考虑事发时间、地点,且被告对原告具有性骚扰行为,再结合电动摩托车车速一般为10到20公里每小时,原告已估量到了跳车的风险性,但由于被告持续性骚扰,导致其不得不在跳车受伤和避险之间做出选择。原告跳车系为了躲避被告性骚扰行为导致,因此应认定原告的避险措施合理,不属于“自涉风险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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