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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企业索要“辛劳费”,法院认为诉求来源不正当不予支持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11-24 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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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木材加工厂签订协议后,金某没有到厂上班,却定期索要"辛劳费"。在连续支付三年后,木材加工厂从2020年开始拒绝继续支付。金某以协议为证据,将木材加工厂告上了法院。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认为所谓的"辛劳费"诉求来源不正当,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性,遂驳回了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征地纠纷引来“劳务费”之争

2016年,周先生在北区某村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次年8月,因架设高压线需要,占用了当地村民金某的一处山林,因征地费用未达成一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后经村委会主持协调,金某与周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经双方协商,以周先生为首的木材加工厂愿以21800元/亩的征收价对其高压线所经之处(面积为0.3亩)进行征收,征收费为6540元。2.付款方式:在双方实地确认并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后一次性全面付清。3.另经双方友好协商,木材加工厂诚聘金某协助厂家,共同维护企业,协调周边关系,且厂方在办期间当年度内金某本人及其家人对厂家无任何不利因素,厂方承诺当年底支付其辛劳费3000元,否则取消承诺,且保留一切可行权利。”

“当年我们按照约定支付了辛劳费,没想到他年年向我们索取。”周先生说,金某以此为据,在未实际到厂上班的情况下,每年都找厂里索取“辛劳费”,若不答应,就会采取到厂内吵闹、扬言向政府部门举报等方式,胁迫企业拿钱了事。

“其实协议只明确当年度支付其‘辛劳费’,但因为担心他‘找麻烦’,所以就连续支付了几年。”周先生说,从2017年开始,他在金某的各种胁迫下,连续三年支付了“辛劳费”。

不过,金某不这么认为。他表示,自己虽然没有在加工厂上班,但协议签订后,他处处帮助维护加工厂生产环境,多次劝退前往厂区“闹事”的村民,履行了协议上的协调周边关系的约定,因此加工厂理应按照约定每年向其支付3000元。2020年开始,周先生的加工厂经营日趋艰难,便拒绝了金某索要“辛劳费”的要求。为此,金某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为证据,将加工厂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加工厂支付拖欠其两年的劳务费6000元,并判令协议有效,要求厂方在办期间持续履约。

法院:“辛劳费”诉求来源不正当,不具合法性

在庭审中,木材加工厂答辩称,按照调解协议,厂方已全额支付了金某征地费以及2017年的“辛劳费”3000元,之后两年持续支付“辛劳费”,是因为受到了金某的胁迫,此外,当地派出所也曾明确告知厂方不需要再向金某支付任何钱款,因此请求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厂方的营商环境。

事实上,在2020年2月金某再次找厂方要钱时,周先生就曾报过警。金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2016年以来,嫌疑人金某在木材加工厂,多次采取厂内吵闹和扬言举报等方式,敲诈木材加工厂钱财,迫使厂方分多次支付给金某9700余元。后因金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遂决定对金某不批准逮捕。在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金某更坚信自己“有理有据”,多次找厂方要求支付被拖欠的“辛劳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厂方是否应当支付金某2020年及之后每年3000元的“辛劳费”。

“尽管协议上约定了辛劳费的相关问题,但只注明当年,并没有涉及到之后是否应当持续支付。”主审法官潘玲表示,从约定内容可知,金某获取“辛劳费”的前提是履行了替厂方维护经营环境、协调周边关系的义务,且金某及其家人应当对厂方经营无任何不利因素。

而从事实上看,金某并未在加工厂上班,也不能提供履行协调周边关系义务的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金某在未如愿拿到“辛劳费”后,采取上门吵闹、扬言举报等方式进行威胁,明显可以看出金某提出的所谓“辛劳费”诉求来源不正当,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合法性。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诉讼请求因前提不合法,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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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付出才有收获,不劳而获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有之义。当下,针对部分乡镇企业存在手续不够完善的现象,一些村民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向政府举报等方式胁迫企业支付款项,或通过要求企业聘请其为保安等方式谋利。企业因自身底气不足,且对方要求的数额不高,往往会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同意与其签订协议。此类现象在乡镇并非个例。

“就本案而言,我们在诉前调解时,木材加工厂考虑到费用数额较小,打算图省事同意进行调解。”潘玲介绍,他们了解到案情后,认为此种风气不能助长,遂转为立案审理,并依法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金某以类似手段要求当地多家企业给付其相关“辛劳费”。

审理中,法官从该协议的形成、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原告是否付出了相应劳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辛劳费的前提是否合法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从中不难看出,被告签订该协议实属无奈,且协议内容明显对被告不公,也不符合我国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更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潘玲说,该案件也给广大企业主提了个醒,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做好了自己,才有底气对非法要求说“不”,同时有了底气,也要勇于拒绝非法要求,“该案也给一些想不劳而获的人上了一课,即使通过合法方式掩盖非法获利的目的,但终归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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