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利剑”行动进行时丨典型案例(十三)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2-12-09 14:45:55
微浏阳
—分享—

image001.jpg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22日,浏阳市枨冲镇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辖区畜禽养殖行业开展巡查时发现,卢某某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简陋,废水沉淀池有粪污外溢现象,对外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工作人员将此线索报送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对该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查处情况】

经调查,浏阳市枨冲镇卢某某养殖场现有存栏生猪1200余头,已达到《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小型规模养殖场标准(≥500头),应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而该养殖场只建设了两个共240立方米沉淀池,购买的粪污转运车还未投入使用,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和使用。

image003.jpg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养殖场负责人整改的态度和整改落实情况,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对其处以1.7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浏阳市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农村小规模生猪养殖户(场)占主要部分,但布局分散,数量多,少数养殖业主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与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加强。本案中卢某某养殖场未根据实际养殖量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导致产生的粪污量与实际处理量严重不符,对生态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切实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水平,按照2022年8月30日颁布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在此提醒广大养殖业主切实提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浏阳日报-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