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开庭审判:一审判处承租人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
两年未缴纳租金,且在租赁公租房期间购买房屋,市民曹先生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接到市住保局下达的腾退通知后,曹先生却以索要公租房装修补偿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昨日,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巡回法庭,在曹先生租住的公租房小区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曹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这也是长沙地区首次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开审理公租房合同纠纷案件。
浏阳日报记者李小雷
拒不腾退公租房,租户被告上法庭
因住房困难,曹先生在2010年初向市住保局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合格,同年1月30日,市住保局将禧和小区2栋3单元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曹先生居住,并与其签订了《浏阳市国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从2016年开始,曹先生就一直拖欠租金,我们曾多次上门催收,但他却无故拒交。”市住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曹先生拖欠租金,他们曾对其下达了口头腾退通知。
在今年启动的公租房清查行动中,市住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曹先生的妻子已在我市城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曹先生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了16平方米,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将其所承租的公租房收回。”今年8月10日,市住保局向曹先生下达了《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并在《浏阳日报》上予以了公告,要求曹先生在8月24日前主动腾空房屋,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曹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按时腾退房屋,并提出自己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了装修,如要腾退房屋,需市住保局支付相应的装修补偿。”由于曹先生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市住保局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先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支付两年的租金3630元。
小区内开庭,一审判处承租人腾退房屋
为了起到普法和宣教作用,昨日上午,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到曹先生所承租的公租房小区,巡回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长沙地区首次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开审理此类案件。
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
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而曹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并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期间,乙方(被告)对租用房屋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应提交装饰装修方案,书面报请甲方(原告)签署意见,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终止时,本着“来修去丢”的原则,甲方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围绕承租户是否应腾退房屋,主管部门是否应补偿装修费用等问题展开辩论。上午11时许,法庭作出当庭宣判,被告曹先生在租赁期内另行购买住房,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的资格条件,且租赁合同已到期,并长时间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对于曹先生提出的装修补偿抗辩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为依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遂一审判处曹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腾退公租房,并支付相应拖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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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保局从今年7月起,组织开展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清查清退专项行动,目前已对禧和小区、礼花小区等4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进行了入户调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户下达了限期腾退通知书,已收回无故闲置、主动退回公租房34套,并按照轮候顺序,结合家庭人口、身体条件等情况,让26户保障对象搬入新家。
目前我市共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64个,住房2.3万套,安置无房或住房困难群众近5万人。下阶段,市住保局将对城区48个公共租赁住房区域,共4565套逐栋逐户进行清查,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坚决查处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你发现在涉及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83659169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浏阳市住保局将给予奖励。
编辑:戴鹏
微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