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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不成报复前妻家人,他在水井里投毒

编辑:戴鹏 2019-09-05 09:52:04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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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获刑三年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张先生家正筹办喜事,自家水井却被人投毒。近日,投毒人黄某星因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去年7月18日晚,金刚镇山虎村一名村干部接到黄某星的电话。对方吞吞吐吐地说,在同村张先生家的水井里投放了两瓶草甘膦除草剂。
 
  “再过三天,张先生的妹妹将要在家举办结婚酒。”事关重大,村委会立即将情况上报给镇综治办。然而,当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找到黄某星了解情况时,黄某星对水井投毒一事又予以了否认。保险起见,工作人员先通知张先生不要使用井水,随后向警方报了案。
 
  黄某星被传唤至金刚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隐瞒不住,如实供述了在张先生家水井中投毒的犯罪事实。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先生水井中提取的水样和两个塑料瓶中,均检出“草甘膦”(除草剂成分)。
 
  据黄某星供述,2013年他与前妻、张先生的姐姐离婚,此后他一直希望复婚,却遭到了张先生的反对。去年7月,黄某星曾给张先生发去三条含有威胁内容的微信。结果,他因发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拘留期满后,怀恨在心的黄某星购买了两瓶草甘膦除草剂,放在自己的摩托车上,打算投放到张先生家的水井中。
 
  去年7月18日,在吃晚饭时喝了不少白酒的黄某星,借着酒劲骑车来到张先生家附近,偷偷地将两瓶草甘膦除草剂投入到张家的水井,并将空瓶子丢弃在旁边的稻田里。
 
  不过在醒酒之后,黄某星出于害怕的心理,将投毒之事电话告知了村干部。由于镇村两级处置得当,才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星在他人饮用水井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黄某星在投毒后虽然告知了村干部,但在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时,未如实交代其投毒的事实,没有表露主动归案的意愿,后被派出所传唤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鉴于黄某星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新闻学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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