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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专项整治汽车行业买卖“霸王条款”

编辑:戴鹏 2019-11-12 10:17:4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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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购车协议涉嫌四项“不公平”
 
  在购车时需先行支付预付款,这是汽车销售行业常见的付款方式,一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交纳尾款,大部分消费者可能会默认售车协议中注明的“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完成交易,预购款不予返还”。
 
  不过,在11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汽车买卖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明确表示,该条款已涉嫌违法,并对存在该情况的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对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案查处,打响了浏阳整治汽车买卖中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行动的第一枪。针对汽车买卖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不公平格式条款,今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全市涉及汽车销售的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持续优化市场秩序,大幅改善消费环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案例一
 
  交了预付款却没车可提
 
  销售方只返还预付款
 
  今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他在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时,遭遇消费欺诈,请求执法部门对商家不诚信行为予以查处,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今年7月21日到这个公司来买车,并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先交纳预付款23000元。”刘先生说,按照约定,他当即就支付了这笔预付款,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约定的提车日期,公司却告知他,因厂家没有再生产,这款车已经没有存货了。
 
  由于商家违约在先,刘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了赔偿,但遭到了拒绝。“他们拿出当时的购车协议,说协议上已经明确约定,如果是销售方在约定时间不能交付所订购车辆,他们只如数返还预付款,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刘先生说,购买车辆时他没有仔细查看协议内容,但现在从整个约定的条款来看,汽车销售方已将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涉嫌不公平交易,存在欺诈行为。
 
  为此,刘先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
 
  案例二
 
  未按时交付尾款提车
 
  销售方拒不退还预付款
 
  在处理刘先生的投诉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还发现,涉及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起投诉,也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情况。
 
  “消费者不能按时交付尾款提车,销售方就不退还预付款。”今年8月,市民许女士先后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8500元购车预付款,但在约定的提车期限内,未能全额支付尾款,汽车销售公司根据销售协议,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并拒不退还预付款。
 
  “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做法,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责完全不对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管理科科长贝文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因自己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只返还预付款,而因消费者无法履约,却要承担经济损失,这就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六项约定事项中涉嫌四项“不公平”
 
  调查
 
  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买卖中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针对两起汽车销售投诉,11月11日上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管理科执法人员,来到了位于关口街道博德路的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比对,执法人员确认,该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购车协议,和投诉人所提交的购车协议相关约定条款一致。
 
  记者注意到,该份购车协议书一共有六项约定事项,其中第二项约定:“合同生效后,卖方须在合同约定交车日期提供合同约定车辆;买方需在合同约定交车日期前将合同约定车辆余款付清,如买方在超过约定交车日期三天后不能付清余额款项,则买方构成违约,卖方收取的买方预付款不予返还,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自行处置订购车辆。如卖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交付买方所购车辆,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卖方有义务将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如数返还,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这是明显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贝文当即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他表示,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且商家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一旦遭遇民事诉讼,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对整份购车协议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约定的六项条款中,有四项明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比如协议约定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合同方可生效,这也是不公平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消费者和商家签名盖章确认,合同就立即生效,商家的这一约定,已明显凌驾于法律之上,他说怎样生效就怎样生效,肯定是不行的。”贝文说。
 
  此外,购车协议上约定的“车辆交付前,买方对所订购车辆外观、基本配置及其他车辆信息、政策、法规、公告等均已知悉和认可”“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条款,同样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被视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涉嫌不公平。
 
  针对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买卖中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汽车销售业“霸王条款”并不少见
 
  观察
 
  不少汽车销售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
 
  11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多家汽车销售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类似“霸王条款”在汽车销售行业中并不少见。
 
  在对另一家汽车4S店的购车合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4S店同样将因自身责任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约定为仅返还预付款,并将违约原因归结为不可抗拒力等因素。
 
  “不可抗拒力只能涵盖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原因,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执法人员表示,经过检查,大部分汽车销售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对于情节较轻的,他们将予以行政指导、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改正或抵触执法检查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针对汽车买卖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全市涉及汽车销售的公司,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确保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大幅改善。
 
  这些条款,都有些“霸”
 
  延伸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签订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除非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的交车通知,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前将车交付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
 
  部门点评: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任意扩大消费者逾期接受车辆的责任范围,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格式条款二: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动,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部门点评: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可能加重买方的负担与责任。
 
  格式条款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部门点评:此条款任意扩大免责事由,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政府部门原因,应具体分析,如属不可抗拒力原因,则应允其免责。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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