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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蛇者”获刑七个月,“打鸟人”被判一年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6-01 10: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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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法院宣判两起非法狩猎案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因为抓了一条蛇,高坪镇的郑某珍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此站上法庭的被告人席。而和郑某珍一样,古港镇的周某卫因猎捕了一只鸟,同样构成了非法狩猎罪。5月2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郑某珍、周某卫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8日,郑某珍与他人交谈得知在株树桥水库坝边有蛇出没,遂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狩猎证》,且明知浏阳境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经营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从网上购买的铁夹,在案发山场内架设铁夹进行捕猎。

不久后,郑某珍放置的铁夹成功捕获野生眼镜蛇一条,并以400元的价格将蛇转卖给了当地村民。

接到举报后,市森林公安局迅速将尚未宰杀的眼镜蛇予以扣押,后移交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进行活体放生。经司法鉴定,郑某珍所捕获的眼镜蛇,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案发后,郑某珍主动向森林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缴了相应违法所得。

今年2月,古港镇村民周某卫被举报持枪猎捕野生鸟类。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介入调查,并在其家中提取到被猎捕鸟类残余物,以及鸟铳一把。

周某卫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月17日持鸟铳猎捕野生鸟类,并于当晚食用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周某卫猎捕并食用的野生鸟类,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夜鹭,其所持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珍、周某卫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周某卫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鉴于两被告人均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郑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卫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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