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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收租”惹纠纷,药剂师索要“租金”遭驳回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7-21 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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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挂证收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寄存”在药店,约定每月收取“租金”。沙市镇执业药师喻某与沙市镇某药店负责人罗某达成协议后,罗某却没有履约支付“租金”。于是,喻某家人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时,认为药师“挂证收租”难以发挥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指导作用,也破坏了国家资格认证的严肃性,该租赁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纠纷

“挂证收租”未果

药剂师与药店老板对簿公堂

沙市镇的喻某早年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曾应聘在药店担任药剂师,指导患者用药,但后来因为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便辞职在家。

为了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药店负责人罗某找到喻某商量,让其将执业药师资格证“寄存”在药店,药店以租赁的方式支付其租金。想到自己不用上班,还可以获得收益,喻某便与药店达成了每月租金一千元,按年度支付的口头协议。

然而,一年时间过去了,喻某的丈夫李某找到药店负责人罗某,要求收取1.2万元的挂证租金时,却遭到了罗某的推脱。

在索要租金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罗某受伤。后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产生的3000元医药费由李某负责,从年租金中扣除;余下9000元,罗某必须在五个月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

然而,达成调解协议后,罗某仍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

在多次上门讨要未果后,李某将罗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罗某支付其欠款9000元。

审判

法院对“挂证收租”说不

依法驳回诉求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汪先珍在受理该案时,发现这起纠纷所涉及的租赁物并不一般。

“如果执业药师资格证系出租,有悖于职业资格认证的初衷。”汪先珍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需要认定药师证是否系租用关系,经过调查和询问,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陈述为药师证租赁关系,调解协议书亦明确系药师证的租金,且在诉讼中,李某称不知道妻子喻某在药店是全职还是兼职,并表示其妻子长期在家带小孩,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认定:喻某与罗某存在药师证租用关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职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我国医药领域不可或缺的一支专业化队伍,该证书设立国家认证资格的初衷在于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药事服务,保证公众安全用药。

实践中,租用执业药师证的行为会直接导致有证的人未在岗,在岗的人没有证,难以发挥应尽的药学服务作用,无法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也破坏了国家认证资格的严肃性。因此,该租用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尽管在二审过程中,李某改口称喻某与罗某系聘用关系而非证书租用关系,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于双方租用行为是否应受到相关的行政制裁,不属于本案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本案中法院不予处理。

看新闻学法律

“挂证出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少药师以所谓兼职为名,把职业资格证书“寄存”在药店,获取一定“租金”。药店则直接“把证书当药师”,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违规向患者销售处方药。

在两者“双赢”的背后,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安全合理的用药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过程中,不合理用药问题、涉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业药师的缺失造成的。国家建立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制度,本意是规范职业准入门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但在实践中,执业药师挂证的情况普遍,执业药师非法“空头挂靠”,不仅违背了国家认证资格的初衷,直接导致执业药师“在其位不谋其政”,无法发挥应尽的药学服务作用,无法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也破坏了国家认证资格的严肃性。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药店在药师‘指导’下卖假药,或者违规开药,挂证药师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旦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汪先珍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加快执业药师管理立法进程,让执业药师在指导公众用药安全、经济合理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就能有效减少药品资源浪费,使稀缺的药品资源得到更合理配置。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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