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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套路贷”:贷款仅三万元,四年后被追债百万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8-17 10:24:20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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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首起“套路贷”团伙诈骗案一审,9人获刑

签订好的贷款合同,一般借款人和贷款人会各自保留一份,但市民王先生在向罗某借款时,唯一的一份借款合同不但由罗某独自保管,而且合同上还未注明具体利息和还款日期。

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后,王先生就掉入了欠债的无底洞,短短四年时间里,3万元借款被垒高到100余万元。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浏阳首起“套路贷”团伙诈骗案,9人因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获刑,其中主犯罗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实习生刘财茂

遭遇贷款陷阱,借款窟窿越来越大

王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因为个人征信不良,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周转资金,他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放贷人罗某。

在知晓王先生贷款意向后,罗某很爽快地答应了王先生,并口头约定了贷款利息。

“因为利息比银行高,我当时也不敢借多了,只提出借款3万元。”2015年,王先生与罗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过合同上除了注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外,还款日期和利息都没有在合同上予以体现,而且唯一的借款合同还被罗某保存,“他不让我拍照或者复印留存,借款利息只是口头约定。”

虽然借款手续很不正规,但为了资金周转,他答应了罗某的要求。不过,在放款时,王先生并没有全额拿到3万元款项,而是被扣除了首期利息和手续费等,“拿到手的只有2万多元。”王先生说。

由于利息过高,遭遇生意失败的王先生无力归还欠款本金,连利息也无力承担。就在王先生犯难时,罗某又找到了王先生,表示可以帮助其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并以同样的方式,要求王先生向他人贷款来偿还所欠的本息。

就这样,王先生在罗某的“帮助”下,拆东墙补西墙,借款的窟窿越来越大,到去年年初,王先生被罗某告知,其所欠本息已累计达到100余万元。

“我都不知道自己欠了这么多钱,反正欠了多少钱,都是他说了算。”意识遭遇贷款陷阱的王先生,选择了报警求助。

警方捣毁“套路贷”团伙,涉案金额超400万元

借款3万元,四年债务却高达100余万元,不正常的借贷关系,引起了浏阳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过侦查,一个以罗某为首的“套路贷”团伙很快浮出了水面。2019年10月,罗某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余8名团伙成员先后落网。

经查,罗某等人与借款人的每笔借款只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罗某等人保管,合同上不写明还款日期和利息,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且借款人不能将合同拍照或留存。放款时,罗某会先行扣除首期利息、手续费等,且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放款,通过制造银行流水,营造全额放款的假象。

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罗某谎称为借款人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实则安排团伙的其他人为借款人提供新的“贷款”,以更换出借人的方式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贷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通过上述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利息累加为本金,不断垒高借款人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借款人不愿意配合,罗某还会指使团伙成员以暴力殴打、电话威胁、上门滋扰、恐吓等方式讨要非法债务,不但威胁恐吓被害人,还不断滋扰恐吓被害人的家人亲属。借款人王先生就深受其害,其家人不堪其扰,妻子也在惶惶中与其离婚。

事实上,王先生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以罗某为首的团伙分工明确,在浏阳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违法行为5起。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期间,罗某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催讨非法债务,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实施“套路贷”的手段诈骗或敲诈被害人钱财,并骚扰滋事,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遂一审判处主犯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零五千元,其余团伙成员悉数获刑,非法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浏阳办理的第一起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据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套路贷”犯罪的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看新闻学法律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意见》第4条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罪名确定问题作了提示性规定。“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有不同。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具体罪名。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闻提醒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实施

“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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