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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借款逾期未还被另一公司起诉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9-08 09: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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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银行转让债权并登报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园艺苗木基地一审被判偿还欠款及利息

拖欠银行借款6年,古港镇一家园艺苗木基地的负责人廖先生被告上法庭。让廖先生不解的是,原告居然是一家和自己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公司虽与廖先生没有直接业务往来,但其受让了银行的相应债权,并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登报公告,应视为已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园艺苗木基地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廖先生夫妇及其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向银行借款6年,逾期未还

廖先生在古港镇经营了一家园艺苗木基地。2014年因为需要资金周转,他以基地的名义与浏阳一家银行签订了一笔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按照约定,他需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确保资金安全,银行还要求廖先生提供担保。为此,廖先生联系浏阳的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该银行又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该投资咨询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两份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廖先生经营的园艺苗木基地发放了借款。

然而,拿到借款后,廖先生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遂于借款到期之前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为一年。

“我是与周某(注:周某系园艺苗木基地的实际经营者,于2016年去世)合伙经营这个园艺苗木基地,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血本无归。”廖先生说,还不上银行的借款,他也心急如焚,一直在与银行协商解决。

但今年年初,廖先生突然被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其缘由与拖欠银行借款有关。

欠银行的借款,却被一家完全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主张债权,这让廖先生有些懵。后来他才得知,自己之所以被这家公司起诉,是因为银行已将债权转让,最终被该公司受让债权。

与廖先生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当时在借款业务中提供担保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债权多次转让,债务人称不知情

据了解,在廖先生欠贷期间,放贷银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后又发生四次债权转让,最终原告资产管理公司取得该项债权。

尽管债权发生了数次转让变更,但债务人廖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根据当时的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可通过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债务人,但廖先生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过相应债权转让的通知。

按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害,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法官介绍,后经审理查明,在五次债权转让过程中,各债权受让人均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被告依约履行义务。

“被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对通知方式的约定采用‘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中‘等’应视为对公告方式的概括,且未排除使用公告方式进行通知与送达,符合合同的约定。”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登报公告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受让案涉债权时,在省级媒体发布了债权转让的公告,已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遂判处园艺苗木基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万余元,廖先生夫妇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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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公告债权转让可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成为近年来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矛盾尖锐、成因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致使该类案件的审理又成为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涉金融不良债权五次债权转让过程中,各债权受让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设立的债权转让制度,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债权人应以何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并未规定,如何认定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实践中审理的难题。

为了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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