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绑定他人支付宝转走1.77万元,男子因构成盗窃罪获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10-28 09:58:14
微浏阳
—分享—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在帮客户办理业务时,刻意记下对方的身份信息及支付宝账户、密码,继而将对方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入自己名下。近日,就职于浏阳经开区(高新区)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岳阳男子胡某令,因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22岁的胡某令,5月份应聘到浏阳经开区(高新区)某信息咨询公司上班。工作期间,他以帮助客户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相关信息为由,获取了多名客户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账号以及支付密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令在掌握上述信息资料后,直接登录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将其银行卡内的现金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内。

发现资金被盗后,受害人黄某、邓某等先后向警方报案。5月22日,警方通过侦查,将胡某令传唤到案。

经查,通过上述方式,胡某令共转走他人支付宝或银行卡内资金1.77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胡某令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