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三头牛带来的纠纷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11-24 10:45:08
微浏阳
—分享—

卖方:买方未如约支付货款

买方:尚未宰杀,按约定不予结清货款

法院:合同约定不明,应按照交易习惯认定

从事养殖业多年的市民苏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按照约定卖出三头牛给洞阳镇的欧先生,但对方却不如约支付货款。

为此,苏先生将欧先生告上了法庭。欧先生辩称,双方约定杀了牛之后结清货款,但是牛还一直喂着,因此可以暂不支付货款。然而,这三头牛是否已经被宰杀?双方说法不一,也无证据明确。

最终,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认定,判决被告欧先生支付原告苏先生货款3万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卖牛后,买家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苏先生在洞阳镇东园社区从事畜禽养殖。

2018年1月19日,北盛镇环园村的欧先生来到苏先生的养殖场商量买牛事宜。经过讨价还价,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约定苏先生按照31800元的价格,卖三头牛给欧先生,先期支付1800元货款,余下3万元货款待欧先生将牛屠宰并卖完牛肉后结算。

欧先生向苏先生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苏XX卖牛款三万整元,杀牛后付清。

不过,半年后苏先生向欧先生催要余下货款时,欧先生却没有如约支付。

“他杀了牛卖了钱却不认账了,找了他半年多,总以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苏先生将欧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欧先生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3万元,且诉讼费用由欧先生承担。

面对苏先生的诉状,欧先生表示,欠苏先生3万元货款是事实,按照双方约定,需宰杀并销售完牛肉后才予以结清。“从苏先生家中购买的牛现在还养在家中,因此按照约定可以暂时不予支付货款。”欧先生说。

按照交易习惯,法院一审解难题

“苏先生诉称欧先生已经把牛宰杀了,在故意拖欠货款;而欧先生辩称所购买的三头牛还在牛栏里,要把牛杀掉并卖完牛肉后才能支付货款。”经核查,欧先生的牛栏中确实饲养了一些牛,但是这些牛中是否有苏先生所销售的三头牛,双方各执一词。

主审法官邓嫣在查看案卷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明确。从苏先生的内心真意出发,他认为所涉三头牛是必然会被杀掉去卖钱的,只是具体杀牛的时间有早晚。

但“杀牛”是必然会发生的吗?邓嫣分析:不见得,因为牛可能会病死,也有可能会转卖给第三人……由此可见,此处的“杀牛”是不确定发生的,因此双方关于付款的约定就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依法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

本案中,苏先生与欧先生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杀牛后付清”,因涉案的三头牛是否已经屠宰,当事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也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双方不能就货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故考虑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

“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习惯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苏先生已经将三头牛交付给欧先生半年多了,欧先生理应支付3万元货款。”邓嫣表示。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苏先生与被告欧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于买卖中的三头牛是否已经宰杀,因苏先生在销售时未标记,法院无法核实。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法院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认定,遂判决被告欧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先生货款3万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