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公序良俗,法院驳回诉求
婚外情不但违背道德,也有违法律。那么因婚外情发生的债务纠纷,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认为双方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具备债务关系,遂驳回了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玩游戏结缘
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情
市民刘先生是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并且有不少粉丝,同为浏阳人的周女士便是其中之一。
在多次带周女士打游戏后,周女士便与刘先生互加了好友,并很快从线上发展到了线下。因为有共同的爱好,两人在日常交往中慢慢产生了好感。
尽管两人当时都已结婚,但在2018年9月,刘先生与周女士背弃各自家庭,确立了婚外男女朋友关系。
因为周女士的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宽裕,交往期间消费开支都是两人共同承担,往来金额高达百万元。
纸最终包不住火,两人的婚外情很快就被周女士的丈夫发现了。为了维系自己的家庭,周女士决定与刘先生分手,并要求对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由此双方也产生了矛盾。
“我们交往了两年多,在此期间共同消费开支项目很多,确实是算不清,但我承认是她一直在照顾我。”刘先生说,因为自己经济条件较为紧张,其间周女士多次拿钱帮衬他,但大多数也用于两人的共同消费开支。
在无法统计具体金额后,两人通过协商,最终由刘先生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周女士借款12万元。
关系破裂
女方以借条为证主张债权
出具这张借条后,双方关系逐渐交恶,周女士也多次以借条为凭,要求刘先生偿还欠款。
在追偿未果后,去年7月,周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刘先生清偿欠款12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不过,在庭审中,刘先生辩称他和周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关系维系两年多,在此期间内产生了大量的共同消费开支,且借条非其自愿出具,系在周女士逼迫下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条件。本案中,周女士以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作为诉求,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涉案款项等符合上述借款合同的要件。
“虽周女士提交的‘借条’具备借据的外观,但结合双方陈述内容,该份‘借条’实质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债务结算凭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凭证。”主审法官表示,故本案原、被告并非民间借贷的合适主体。
此外,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周女士和刘先生在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是法律规定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周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看新闻学法律
有违公序良俗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对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
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律保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