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浏阳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04-18 10:16:27
微浏阳
—分享—

未成年人盗窃获刑,市民法院责令其家长"依法带娃"

06版深读-3.jpg

市妇联、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正在对小施的父亲(左一)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4月1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小施(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不力的情况,依据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小施的父亲发出全市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组织市妇联、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文/图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未成年人盗窃,一审被判拘役六个月

17岁的小施因为厌学和家长疏于管理,高中尚未读完就辍学在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份以来,小施伙同他人先后4次以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8856元(其中一起未遂),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遂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6版深读-2.jpg

一审宣判后,法院向小施的父亲发出了全市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小施辍学后经常夜不归宿、结交社会人员、出入网吧等,而其父亲放任这种不良行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小施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其把这次经历作为今后人生道路的转折点,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听了法官的谆谆教诲,小施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今后一定走正路,希望法官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其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犯罪未遂、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家长接受教育指导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向小施的父亲发出全市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其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等家庭教育问题,责令其在庭审结束后到指定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法官会同市妇联、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小施父亲进行了现场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小施父亲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一家七口全靠我一个人务工养活,平时没有时间管孩子,这是我的疏忽。”面对小施父亲的解释,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工作再忙也不能忽视了亲情,特别是未成年人孩子的监护和教育,父亲不能缺席。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小施的父亲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儿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为儿子的未来发展进行了规划,“以后我就近找个工作,带着孩子一起去做事,确保每天都能跟孩子在一起。”

在法官的见证下,小施与父亲拥抱在了一起。

法官表示,依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看新闻学法律

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国事”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次发出的《指导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浏阳发出的首份,目的在于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通过督促父母履行抚养、陪伴、爱护、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父母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以及家庭教育的方法,进一步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和基础性的作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仅仅履行抚养义务远远不够,更需要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养育观念,掌握合适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对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浏阳日报-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