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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出狱后3天盗窃5起,男子恶习难改“三进宫”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05-17 1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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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因犯盗窃罪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浏阳男子陈某并未反思自己的不法行为,在第二次入狱刑满释放后又“故技重施”,3天内连续盗窃作案5起。近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50岁的陈某只有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但陈某解除拘役后不思悔改,又因盗窃罪于2021年9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两次因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未促使陈某改变小偷小摸的恶习。2021年10月22日是陈某第二次入狱刑满释放的日子。出狱当天,陈某没有回家,而是在街头四处游荡,伺机盗窃财物。

去年10月23日,在淮川街道车站中路某养生会所内,陈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盗得前台手机一台。当天晚上,陈某又窜至金沙中路某旅馆、圭斋西路某手机店,盗得他人手机两台。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10月24日再将陈某抓获归案。当时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市公安局依照收押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未对其实施收押。

刚从派出所走出来的陈某,10月25日窜至城西社区某餐馆、邮电路某按摩店,接连盗窃他人手机两台。10月25日,陈某再次被警方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在去年10月23日至25日,先后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他人放在门店内的手机共计5台,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被盗5台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并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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